工作制度
虹口区教育督导规程
发布者: 督导室日期: 2006-06-27

第一章 总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监督,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上海市教育督导规定》第七条(区、县教育督导室职责),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规程内容)

本规程内容涉及督导室日常工作、督政和督学。

第三条(教育督导定义)

本规程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第四条(范围和对象)

教育督导的范围为本区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五条(督导原则)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

第六条(督导机构)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区教育督导室职责)

区教育督导室履行《上海市教育督导规定》第七条关于区、县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机构人员组成)

教育督导室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教育督导室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行政机关人员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

区人民政府可以聘任社会上有名望的人士作为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教育督导员享有与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九条(督学条件)

区教育 督导室的督学必须具备《上海市教育督导规定》第九条的条件。

第十条(督学培训)

督学应当接受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与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证件)

《教育督导证》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在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教育督导证》。

第十二条(职责履行和条件提供)

督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回避制度)

督学执行公务时,如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督导室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日常工作安排)

督导室日常的督政、督学工作,由督导室常务副主任根据有关法规及有关方面的指示,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并在室务会议上提交全体督学讨论、修改、完善,最后在请示督导室副主任(区教育局长)、督导室主任(区分管区长)后加以实施。督导室日常的事务工作由督导室常务副主任负责安排。

第十五条(室务会议)

为提高督学素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督导室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室务会议。也可随机召开室务会议。

室务会议由常务副主任或所委托的督学主持,并安排有关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室务会议记录,按学期装订并存档。

第十六条(督政、督学联系人制度)

督导室实行“督政”、“督学”联系人制度。每位督学都要有自己主要负责联系的相关学校和委、办、局。对所负责联系的单位要做好日常联系工作,包括督导前的准备工作,督导时的业务指导,督导后的报告撰写和相关的资料整理工作。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制度)

教育督导实行信息管理制度,要建立教育督导文档管理系统,建立学校基本情况数据库,建立教育督导评估数据库,建立专职、兼职、特约督学情况信息库,建立教育督导信息网,提升教育督导管理水平。

 

第四章   

第十八条(督政的定义)

“督政”就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区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规情况进行监督、评估、指导等活动。

第十九条(督政对象)

本区十个街道和区政府所属凡与教育有一定关系的所有委、办、局都是督政对象。

第二十条(督政工作联席会议及分工)

督政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是指在分管区长领导下,由区司法局、人事局、财政局等十个部门联合组成督政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就本区各单位贯彻《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目标责任制工作进行讨论、研究,并形成有关制度。督政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由分管区长担任组长,区司法局长任常务副组长,教育局长任副组长,教育督导室常务副主任担任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一条(督政工作队伍组成)

督政工作队伍由四方面人士组成----区政府任命的特约教育督导员和兼职督学;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司法局有关人员和督导室全体督学。

第二十二条(督政工作的运作)

1、目标责任制的形成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由督导室负责对有关委、办、局实施《教育法》应履行的职责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各委办局实施《教育法》的目标责任制。

2、目标责任制的签约

每届政府都要与有关委、办、局和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定目标责任书。

3、目标责任制的履行

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目标职责”、本年度区教育工作重点,结合本部门工作,年初制定实施《教育法》目标责任制的计划与措施,年中落实,年末写好书面总结。

4、目标责任制的评估

根据督导室制定的评估指标,年末,督导室会同区人大、区政协、特约督导员及兼职督学对以上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的形式有重点检查,大组或小组交流和随访等。具体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定。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联系人)要认真准备材料参加有关汇报。汇报结束,书面总结及有关材料交督导室备案。根据有关评估指标及有关部门落实情况,督导室作出书面评价和小结,上报分管区长。

5、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调研

督导室每年召开12次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研讨、协调会,对有关专题进行随访调研,以提高落实《教育法》目标责任制的效度。

6、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及表彰大会

每年年终由分管区长召开虹口区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教育法》目标责任制情况总结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督导的分类)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发展性督导评估、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等。

第二十四条(综合督导的定义)

督导室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有计划地对一所学校一个时期来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第二十五条(综合督导的实施)

实施督导评估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照《上海市教育督导规定》第四条所确定的督导原则。

(一)督导前的工作

1、制定督导工作计划,编制被督学校的“督导评估指标”及配套操作材料。

2、排定“督导日程”,构划具体步骤,确定报告督学,组成相关的督导队伍。督导队伍主要由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导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专门人员参加(包括社区有关人员)。

3、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评估指标或者督导提纲,并在前一个月用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被督学校。书面文件的文号由督导室统一编排。《督导日程安排表》也随“督导通知”同时送达学校。

4、学校进入自评时期,被督导单位根据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评报告。督导前一周,学校完成自评报告送教育督导室。

5、阅读学校送交的“督导自查报告”,充分熟悉校(园)情,认真分析该校情况。

6、根据需要,对所确定的督导人员进行督导前培训。

7、督导室与被督学校共同进行督导过程的具体安排。

8、遇有特殊问题,一般应提请室务会议讨论。

(二)督导期间的工作

1、执行“督导日程”如有重大更改变动,须由督导室与学校商定。

2、进入被督学校,督导组人员按指标分若干专题组进行深入调查。

3、听取学校领导的情况汇报。

4、根据“督导听课表”听课。访谈专任教师数的40%以上;同一对象原则上听一节课;尽可能涵盖各门学科。

5、完成文件、档案、资料的查阅;完成访谈、座谈、问卷及其测试等工作,参加学生活动;考察校容校风以及到教育行政部门、社区听取对学校工作的评价等。

6、各专题组按指标要求归纳信息,统计数据,分析情况,肯定成绩,提出问题和建议,写成书面的专题报告。

7、报告督学召集全体督导人员会议,听取各专题小组的报告,经全组人员总体分析,得出该校整体办学水平的评价。

8、遇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作个别表态,但应向督导室负责人报告,或提议举行全体会议讨论。

(三)督导后的工作

1、报告督学根据督导组意见,进一步核对材料,写出督导报告初稿。

2、举行室务会议,讨论督导报告初稿。

3、完成“督导报告”(征求意见稿)。

4、一般情况下,在督导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被督学校反馈督导意见。听取对《督导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督导报告》(征求意见稿)可留存学校,学校在一周内向督导室进行反馈。

5、在听取学校意见后,除有重大问题须提请室务会议决定外,一般由报告督学报督导室负责人后,对《督导报告》进行定稿。

6、将《督导报告》正式发至学校,同时抄送分管区长、教育局局长、教育局办公室及有关科室、相关的小(幼)教总支。

7、指导学校根据督导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在一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送教育督导室。督导室收取“整改报告”后,在室务会议上通报“整改报告”基本内容。

8、按要求整理督导资料,并做好存档工作。

9、一般情况下,半年之内,督导组对被督导学校进行回访复查,了解整改情况,作出补充评价。教育督导回访可结合随访督导进行。各校督导报告及补充评价后的内容全部输入督导室的信息资料库存档。教育督导室内部对告一段落的督导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10、对督导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及倾向性问题,及时用“专题报告”等各种形式向领导进行汇报,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发展性督导评估的定义)

发展性督导评估以现代教育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促进学校自主发展为根本目的,以学校发展过程为对象,关注学校发展的目标和潜力,注重诊断发展中的问题,寻找学校发展的关键因素和对策,力求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发展性督导评估指标的内容)

发展性督导评估指标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基础性指标,二是发展性指标。基础性指标与综合督导评估指标相一致。它反映现代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于学校统一的规范性要求,是所有学校必须达到的指令性目标。发展性指标列出学校发展涉及的几个关键领域及其要素。学校可根据本校情况自主选择一个或几个领域,也可在“指标”外另作选择。这部分更多体现选择性、个别性和发展性。发展性指标强调发展,鼓励学校自主选择发展目标,鼓励学校办出特点。对学校进行发展性督导评估一般3年为一轮。

第二十八条(发展性督导评估的实施)

发展性督导评估的实施过程基本上与第二十五条(综合督导的实施)相似。

第二十九条(发展性督导评估要点)

1、从学校发展自主性的角度评判学校的办学业绩。

2、评价的主要价值在于促进学校自主发展。

3、评价的依据是内在的、由学校自身的发展水平状态所决定的,而不是外在的、从学校外部赋予其上的统一标准。

4、依据这种评价所提出的“改进目标”是基于学校自身发展的水平阶段的,是处于学校“最近发展区”的,因而也是学校的“可接受的发展目标”。

5、评价的形式应当是个别化的,是因校制宜的,注重学校自身发展的纵向比较,而不是侧重于对学校进行横向的群体比较。

6、在评价的方式上,注重对学校进行现场的过程评价,注重对学校发展的水平阶段进行质的评价,必要的定量方法只是这种质的评价的辅助手段。

7、评价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学校在原有的基础上获得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条(专项督导的定义)

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进行局部、单项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第三十一条(专项督导的实施)

专项督导的实施方式与第二十五条(综合督导的实施)方式相同。

第三十二条(随访督导的定义)

随访督导是指督导室根据区教育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地派督学到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反馈督导工作情况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随访督导的工作原则)

1、随访督导的日期,一般由督导室至少提前一周提出,在征求学校校长意见后决定。日期决定后,报督导室备案,有的随访督导可与教育局有关行政科室通气,以争取工作上的配合。

2、在商定随访日期的同时,告知学校随访督导的主题和工作形式,并请学校做好安排。

3、参与随访督导的督学,必须有2名或2名以上。

4、随访督导应当按照教育督导室的安排进行,随访督导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督学自行随访督导应当在事后向教育督导室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随访督导的工作方式)

1、听取校长的汇报介绍,并就学校的有关重大问题与校长进行商讨。

2、个别访谈。督学可以与学校里的各工作岗位上的人员进行个别访谈。

3、召开座谈会。督学可以召开学校各方面人员的座谈会。

4、督学也可根据需要调阅学校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随访督导的记录)

督学在完成了随访督导活动以后,必须填写《随访督导记录表》。参与随访的督学须加签。有的《随访督导记录表》可根据情况复印送局长阅,并按学期装订存档。

第六章  教育督导的常规做法

第三十六条(被督导学校的决定)

1、督导室一般应在一个月前向被督学校发出书面通知。确定后的被督学校名单,须报分管区长和教育局长,同时送区教育局其他党政领导及有关科室,送小(幼)教总支,送区教师进修学院院部及各组室,以便取得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

2、在决定被督学校后,要及时明确各被督学校的“报告督学”,以便报告督学做好督导前的先期工作。

3、对完成三年发展规划要求评审的学校,一般应是在该校完成三年发展规划以后,由学校上报完成学校发展规划的自评报告,再上报区教育局认可,方能提出申请要求督导为某发展阶段的学校。教育督导室认真组织各方力量对该校进行相关的督导评价。

第三十七条(督导指标的编制)

1、基础性的督导评估指标须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编制,但有相对的稳定性。每学年要对评估指标作必要的修订。

2、各校发展性指标的编制依据要依照各校执行中的〈学校发展规划〉

3、督导室宜在一个月前把被督学校的“督导评估指标”编制完成。

第三十八条(督导文件文号的编排)

督导文件的文号编排,按年度为时间单位,发文字号为“虹府教督(年份)字号”。

第三十九条(日程变更)

遇有特殊情况,督导日程可以变更,或延期,或取消。

1、如是学校方面的原因,须由学校提出书面报告,并经督导室研究决定后书面答复学校。

2、如是督导室方面的原因,须由督导室向学校说明缘由,并及时出具书面文件。

以上来往文件(复印件),应予存档。

第四十条(规程的修订)

《规程》原则上一学年修订一次。修订工作由督导室常务副主任主持,全体督学参与决定。

本《规程》经督导室20031121全体督学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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